國立高雄大學各單位自行購置或接受外界捐贈之圖書財產帳處理原則

國立高雄大學各單位自行購置或接受外界捐贈之圖書財產帳處理原則

991 22 日第 10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 4 10 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一、為增進單位管理之便及充實本校館藏,本校各單位採購存置於單位或個人之專業圖 書,應於核銷時,先由經辦採購單位填寫財產增加單,載明存置地點及保管人( 前暫由保管組代繕),產生財產編號後,再送圖資館點收編目,過帳後另核發財產 標籤轉保管人黏貼;至不需使用、計畫結束或保管人調職、離職、退休時,應將圖 書移轉至圖資館,並辦理財物異動手續,倘有遺失、毀損,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 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開購置之圖書,亦可於請購時註記存置於圖資館,於核銷時,送圖資館點收編目 逕入館藏,再由個人依規定辦理外借。

三、各單位如有接受外界捐贈之大量專業圖書、過期期刊,應依國有財產法第 37 條規 定辦理相關捐贈程序,並由圖資館點收及編目,再辦理外借為原則。如單位設有專 人管理之圖書分館,則另依其管理辦法辦理之。

四、依經費核銷與登帳規定,入館藏之圖書,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以設備費購置;非「圖 書館法」所規範之圖書館等購置之圖書,依現行「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與非財 產之規定辦理。

五、本處理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