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

94年4月15日本校第63次行政會議通過

99年10月15日本校第1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413日本校第1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11日本校第12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 年4 月10 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分配及管理本校空間,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執行本辦法應設「國立高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校空間分配及管理政策之審議。

二、本校因新建或現有空間重新規劃與審議。

三、各空間使用單位就空間用途所定管理辦法之審議、考核。

四、各單位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與空間管理相關議題。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會計主任、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組成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擔任,秘書業務由總務處保管組承辦。(註:委員組成減列各系所主管)

學生自治會及學生議會得視需求,各派代表1人列席本會。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校有關空間分配或管理事項。

第五條 各單位因需要而申請分配空間時,應填具申請空間使用申請單(如附件一),並得依與相關單位協調需求,檢附核定之簽陳影本送總務處登記,交本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條 空間分配後不得私自轉讓或交換,離職或調職時應於一個月內騰出空間。

第七條 空間使(借)用單位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簽會總務處並奉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高雄大學空間使用申請單

(本表單限空間分配會議使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民國         

 

     

 

使

□長期使用

□短期使用自民國          

          日止

使

  • 付費
  • 無償借用

 

需用空間說明

 

(依實際需要填寫)

          

        

 

 

總務處

會辦單位

決行

 

 

 

說明:

一、需用空間請註明校區、樓別、樓層、用途說明及空間編號。

二、不敷填寫可以附件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