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示公文書之發文字號及機關地址用字,若採用異體字「台」,惠請改為正字「臺」乙案。
教育部函示公文書之發文字號及機關地址用字,若採用異體字「台」,惠請改為正字「臺」乙案(詳如附件)並請各承辦人自行檢視並修正地址用字之正確性。
1119MEMO.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