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於100年6月22日公布實施

依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其中學校之指定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規應取得認證。未指定及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環境保護法於99年6月5日發布,於今年6月實施,環保署於6月22日公布「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各校之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應於期限內依法取得認證以符應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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