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內政部停止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如附件),自111年7月22日生效
教育部函轉內政部停止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如附件),自111年7月22日生效
附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 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pdf
0-教育部函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