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
91年11月5日本校第30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2月8日本校第7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11年4月15日第154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點,111年4月29日第188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點,111年5月9日核定
一、為對本校所有財產及物品實施有效管理,以利財物發揮使用效能,爰依行政院頒行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財產及物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財物之定義:
(一)財產: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 惟圖書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物品:係指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品。
1.消耗性物品:消耗性物品: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辦公用品、燃料、零星用品等。
2.非消耗性物品:非消耗性物品:指質料較固,不易損耗,使用年限不及二年或金額新台幣二千元以上、未達一萬元者及電腦軟體。
三、財物之編號及使用年限係依據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四、新建及修建之建築物完工,經營繕組會同保管組、會計室及使用單位驗收完竣後,營繕組須提供建築物相關資料,交由保管組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
五、財物管理,係採用分層負責保管制。
(一)財物登記管理單位為總務處保管組。負責全校財物登記與管理工作,其所為登記應與會計室帳目相符。
(二)財物使用管理單位以院、系(所)、中心、處、室、組為單位,並由各財物使用人負直接保管責任。負責所使用財物之保管、養護、簡易修繕及財物增減、移動、報廢等相關事宜。
(三)單位之保管人員,由該單位主管指定一人,負責辦理該單位財物保管事宜。各單位保管人員有異動時,該單位主管應即通知保管組,以便辦理異動手續。
(四)各單位經管之財物,如因業務需要移轉至另單位時,應即填具財產移轉單為財產移動之登記。
六、離職、調職或解雇員工,辦理離校手續時,需將所經管財物點交清楚。
七、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經管之財物,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下列方式處理:
1.財產遺失,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外,應負賠償之責。
2.賠償價格,應以遺失或損毀時重置同等使用效率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八、各單位之財物,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依規定,於案發後三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簽陳校長核定後,函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前述有關證明文件,係指警察機關之鑑定報告暨筆錄、案發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財物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說明)
九、各單位財物如已達使用年限,不堪再使用時,應填具財物報廢單擲送保管組,經陳報校長核定後,辦理財產報廢手續。財物之報廢手續如后:
(一)由財物管理人員填具財物報廢單,經申請報廢財物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保管組,以憑審核。財物如未滿使用年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二)財物經核定報廢後,申請報廢財物之單位須將核准之報廢單及報廢品送至保管組,並在該單位財物帳內,將核准報廢之財物予以註銷。
十、本校財物,每年由保管組會同相關單位至各單位實際盤點;盤點次數及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盤點前各單位財物保管人應先行對單位內之財物實施盤點。另得實施抽盤,次數不限。
十一、每月十五日前陳報教育部國有財產結存表及國有財產增減明細表。另每年元月十五日前陳報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及國有財產目錄(公務預算\校務基金)。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