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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交通部停車場法增訂第27條之1及修正第32條條文,業經總統公布,請各單位加強宣導以維護友善停車環境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秘(一)字第1110127381號書函轉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0號函(如附件)。
二、停車場法第27條之1條文: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修正停車場法條文第32條第2項規定:加強宣導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勿占 用,機車如同。
四、停車場經營業若有發生上述停車遭佔用情形,可通報主管機關、警察機關以維護友善停車環境,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罰鍰。

請各位師長、同仁注意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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