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用印申請表」修訂及相關事宜,惠請配合辦理。
便 函
受文者:各行政、學術單位
日期:112年9月8日
發文者:總務處(文書組)
主旨:有關本校「用印申請表」修訂及相關事宜,惠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辦理印信作業參考手冊第6條,為完善管理本校印信及用印流程,特編修本校「用印申請表」修訂及相關事宜。
二、 本次修訂簡述如下,詳細內容惠請參閱本校新版「用印申請表」第二頁(建請雙面列印)注意事項。
(一) 新增「用印申請表」中「業管單位審核」欄,為確認用印文件內容,避免衍生日後問題,茲新增本項會辦審核。
(二) 計畫類文件:需經計畫公告/業管單位審核通過,如:研究發展處或教務處等單位。
(三) 聘書、感謝狀類:學位考試委員聘書需經教務處審核,校級聘書需會辦相關單位或檢附會辦相關單位之公文。
(四) 經核定之「本校獎助生、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申請表」,其「業管單位審核」欄免核。
(五) 其他文件:由承辦人依文件性質判斷,若無業管單位則不需核章。
(六) 不同文件類型應分別申請,並需提供用印名冊與份數。
三、 為維持發文及檔管品質,用印服務時段為上班日11:30~12:00,15:30~16:00,非上述時段,持文件至本處文書組登記,恕無法提供立即用印服務。
四、 若有未盡事宜,敬請洽詢本處文書組(分機8610、8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