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書

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貸與人)
借用人:單位○○○ 職稱○○○ 姓名○○○(以下簡稱借用人)
借用人以教學研究或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宿舍坐落: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職務宿舍(○○棟○○室)一戶

二、借用期間: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遷入。其借用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期間共2年(或借用人在本校之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但如有下列情形者,另依其規定辦理。
(一)借用人因撤職、免職、休職或因故對所借之宿舍未親自使用者,應在1個月內遷出;調職、離職、退休、由專任改為兼任,職務調整後不具備借用資格、進修研究或講習超過本校核定年限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借用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3個月內遷出,交還所借宿舍。
(二)借用人因故「留職停薪」全家遷離時,應在事件發生日起3個月內遷出,交還所借宿舍。
(三)借用人或配偶申請獲得政府貸款輔助購(建)之住宅 ,應於辦妥貸款後,3個月內遷出並交還所借宿舍。(但因實際需要應學校邀請或指派工作而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三、借用人使用宿舍之限制:
(一)借用人應遵守「宿舍管理規約」,保持宿舍寧靜及負責整潔維護,所借用房舍僅供借用人實際居住,不得移做他用或非法使用,及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二)借用人需自行負擔自用電話、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
(三)借用人對借用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貸與人強制收回,並由其負賠償與修復之責。
1.有出租或分租圖利者或頂讓他人者。
2.未經校方同意改造宿舍任何部份者。
3.其他違反職務宿舍管理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四)借用宿舍,如經貸與人同意由借用人自費修繕,其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貸與人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
(五)借用人平時應對宿舍及配置之設備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因借用人故意或過失致發生損毀、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若該項損毀不能歸咎於借用人,借用人得向貸與人申請修繕。

四、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將借用宿舍及配置設備與其他借用之公物,交管理單位點收。對於借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而短缺或損壞者,應完成賠償與修復,並補行點交。

五、借用人遷出後,其留置於原借用宿舍之私人物品,3日內未搬遷者視為拋棄,任由貸與人處置。

六、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及本校職務宿舍管理要點與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責令搬遷,並對所生損害負賠償之責。

七、借用人或其遺族逾期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八、本契約書一式3份,經公證後雙方各執1份,1份由公證單位存案。

貸與人:國立高雄大學
法定代理人:校長

借用人:○○○簽章:

身分證號碼: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