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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高雄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94 年 2 月 24 日第 9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94 年 2 月 24 日第 62 次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6 月 2 日第 7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6 月 20 日第 12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教育部 95 年 8 月 9 日臺高(三)字第 0950115437 號函核備,95 年 9 月 12 日發布依 104 年 4 月 10 日第 144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7 年 4 月 13 日第 132 次主管會報修正名稱及全文,107 年 4 月 27 日第 164 次行政會議修正名稱及全文,107
年 6 月 7 日第 50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全文,107 年 6 月 12 日核定施行

一、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三、本要點所稱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係指本校提供場所及設施設備等之收入。
四、本校各項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由各管理單位另訂之。
五、本校各項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全數撥充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支應項目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辦法規定自籌收入得支應事項。
(二)分擔本校水電、電信、網路、視訊等費用,及有關保險、稅捐與各項規費。
(三)場地設備管理相關業務費用、修繕費用、管理人員加班值勤費、僱用編制外人員薪資、勞健保費及年終獎金等費用及設備增置。
(四)其他報經校長核可專案執行之活動相關費用。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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