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91 年 3 月 26 日本校第 22 次行政會議通過
91 年 4 月 24 日本校第 2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2 月 10 日本校第 4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3 月 28 日本校第 8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6 月 13 日本校第 9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0 月 24 日本校第 9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97 年 11 月 13 日台總一字第 0970224572 號函核定
99 年 5 月 21 日本校第 10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99 年 6 月 9 日台總一字第 0990096940 號函核定
100 年 6 月 10 日本校第 11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0 月 7 日本校第 11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 100 年 10 月 28 日台總一字第 1000188592 號函核定
依104 年4 月10 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一、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執行職務宿舍之配借及管理,爰依據行政院訂之「宿舍管理手冊」及衡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宿舍種類及其供借用對象:
(一)首長宿舍:供本校校長任職期間借用。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分甲、乙種):供行政及學術主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含校務基金專案聘用之教師及研究人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分丙、丁種):供行政及學術主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含校務基金 專案聘用之教師及研究人員)單身或未攜眷借用。
其他人員得依第四點第三款第一目專簽申請暫借。
三、借用原則:依「宿舍申請人積點計算標準」(附件一)評比,排列優先順序,其原則如下:
(一)專案配借:優於一般配借,其處理方式如下:
1.本校新任副校長、一級行政及學術主管,應優先配借,借用期限與主管任期同。
2.獲聘本校講座教授或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者,應優先配借;其中講座教授借用期限 與聘期同,對本校具有特殊貢獻者之認定及其借用期限,送行政會議審議決定之。
3.本校卸任校長仍任教於本校者,如有住宿需求應優先配借,其借期與聘期同。
(二)一般配借: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優先配借,餘採積點制,以積點多寡為分 配先後依據,如積點相同時,以到校日較早者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1.本人(或配偶)在其他機關學校已借用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除外)。
2.本人(或配偶)已獲得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且距校30公里內者。
3.借調他校(或機關)者。
4.曾將原借用宿舍,私自讓與他人者。
(四)借用期限:
1.專案配借者,借用期限與主管之任期相同。期滿得依積點改以一般配借原則重新提出申請。
2.一般配借者,借用期限以二年為一期,期滿前得重新提出借用申請,以連借一次為限,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在此限。重新獲配者,得優先選擇原借用之宿舍。
3.一般配借累計已滿 4 年仍有借用需求者,得於當學年(期)完成申請配借後,尚有空房時,以累計借用期限最少者優先;如相同時,以積點多者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4.借用期間之計算,一年以兩學期計,每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及 2 月 1 日至7 月 31 日計算起訖日期,未滿一學期者,均以一學期計。
(五)改借宿舍:
1.依實際狀況及急迫性,申請人簽會保管組,並陳報校長核定。
2.如 2 人以上申請改借同一宿舍,以抽籤決定之。
3.改借宿舍後期限計算合併原已住之期限。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借用宿舍,應填具「宿舍借用申請表」(附件二)及備妥規定證件,向保管組辦 理登記,保管組接受申請後,即依有關資料計算積點數,會請人事室協同審查,或校正及充實必要之資料後彙辦並依次列入候配名冊。
(二)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15 日內完成借用手續,包含「宿舍借 用契約書」(如附件三)與財物借用單之簽名核章及繳納契約公證費用等,經保管組確 認後,始得遷入居住,並自點交日起算宿舍管理費。如因特別事故,無法於限期內遷 入,而可歸責於申請人者,應先報准延期遷入,否則視為棄權。
(三)暫借注意事項:
1.本校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得專案簽請暫借職務宿舍,惟非編制內人員僅能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2.暫借戶之收費及管理比照借用戶辦理。
五、宿舍管理費(內含水費):由出納組按月於借用人薪津中扣繳,或由保管組開立繳費通知單,由借用人持單至出納組繳費。未住滿一個月,依完成點交日核算日數及費用。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甲種(3 房 95 ㎡,約 29 坪):每月 3,500 元。
2.乙種(2 房 80 ㎡,約 24 坪):每月 2,500 元。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1.丙種(單房型,30 ㎡,約 10 坪):每月 1,000 元。
2.丁種(合住型,由甲種多房間職務宿舍改置):套房 1,500 元,雅房 1,000 元。
六、宿舍之交還
(一)借用期限屆滿或主管職卸任,應交還宿舍。
(二)下列人員應交還所配借之宿舍及設備,並註銷契約書,否則其契約書約定擔負之責任,不得視為解除。
1.撤職、免職、休職者,須於一個月內遷出。
2.調職、離職、退休人員、專任教師改為兼任者,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3.因帶職進修、研究或講學超過學校核定年限者,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4.借用人或配偶申請獲得輔助購建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原但書刪除)
(三)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交還借用之宿舍,但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 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借用人借用期限尚未屆滿,俟其返校任職時,再 重新辦理宿舍借用契約公證手續,其宿舍借用期限須與前併計;如留職停薪在六個 月以下時,可繼續借用宿舍至借用期限屆滿時,但以乙次為限。 本校人員借調擔任政務首長或副首長期間,其向本校所借用之職務宿舍,於借調期 滿回任原職有續借之必要,經簽准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本校職務宿舍或借調 機關首長宿舍擇一借用。
(四)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七、宿舍管理與檢修:
(一)借用人應遵守「宿舍管理規約」(如附件四),保持宿舍寧靜及負責整潔維護,所借用 之房舍僅供住宿,不得移做他用或非法使用,及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二)借用宿舍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扣回房租津貼,並須繳納宿舍押金、管理費、水電、電話及瓦斯等費用,合住型之水電、電話、瓦斯等費用,由借用人自行協調分攤。
(三)借用人對借用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校強制收回,並由借用人負賠償與修 復之責。
1.有出租或分租圖利者或頂讓他人者。
2.未經校方同意改造宿舍任何部份者。
3.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及宿舍管理規約情節重大者。
(四)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借用宿舍,應先申請獲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本校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
(五)借用人平時應善盡宿舍保管、維修之責,但若遭遇有影響居住安全等重大損毀而該項損毀不能歸責於借用人,借用人得登錄維修系統向校方申請修繕,有關修繕權責劃 分表如附件五。
(六)借用人及其眷屬如有與國外信件往來,應另行填寫「借用人及眷屬中英文姓名調查 表」(如附件六)送保管組建檔,以免郵件遭退件,異動時亦應通知保管組。
(七)借用人預定遷出宿舍時(包含提前退宿),應填妥退宿點交紀錄單(如附件七),將借用 宿舍及配置傢俱設備,交保管組點收,私人物品應予清運,並回復原狀。借用人因 故意或過失造成傢俱設備短缺或損壞者,應完成賠償與修復後補行點交,各項配置 設備應保持堪用狀態。
八、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一)借用人除依規定休假研究一年內仍在校授課或從事研究者外,若無居住事實者,依 行政院訂頒之「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有關規定處理。
(二)總務處每年簽准辦理 2 次實地訪查,如訪查時無人在家,即於現場留置通知單(附件 八)請借用人限期回覆外,並再以電話或郵寄方式輔助通知。
(三)本校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 借用人應於第一次催告日起一個月內遷出:
1.學期間連續 30日以上未居住者。
2.學期間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45日者。
3.經總務處派員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
九、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 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 因公共設施開闢或因應校務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 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等。
(四) 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本校需收回處理時。
十、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傢俱,不得由學校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提供簡易之傢俱設備借用,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宿舍申請人積點計算標準
附件二、宿舍借用申請表
附件三、宿舍借用契約書
附件四、宿舍管理規約
附件五、宿舍修繕權責劃分表
附件六、借用人及眷屬中英文姓名調查表
附件七、退宿點交紀錄單
附件八、職務宿舍訪查未遇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