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91年9月24日第28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104 年4 月10 日第144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職務宿舍,設置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成員由借住職務宿舍之教職員推選委員九至十一人,再由委員推派主任委員綜理宿舍之事務。
主任委員得徵選幹部辦理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會主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四條 本校有關職務宿舍之生活規約,由本會研議及審理之。
第五條 本會每一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