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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9192428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104 4 10 日第144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職務宿舍,設置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成員由借住職務宿舍之教職員推選委員九至十一人,再由委員推派主任委員綜理宿舍之事務。

    主任委員得徵選幹部辦理相關事務。

第三條     本會主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四條     本校有關職務宿舍之生活規約,由本會研議及審理之。

第五條     本會每一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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