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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教育部109年1月31日臺教秘(二)字第1090014261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22日工程管字第109000060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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